從臺灣身心障礙鑑定新制、八大類別與需求評估出發,理解制度分類是服務入口,不是對一個人的完整定義。
先把兩個時間點分清楚
臺灣的身心障礙制度在民國 96 年(2007)修法後,逐步從舊制的疾病分類,轉向以 ICF 架構為基礎的新制;真正全面上路的關鍵日期則是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。這兩個時間點不應混在一起:前者是制度修法的重要節點,後者是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正式上路。
八大類別,是制度語言,不是八種人
新制以身體構造與功能分為八大類,包括神經、精神與心智;眼、耳與感官;聲音與言語;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;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;泌尿與生殖;神經肌肉骨骼與移動;以及皮膚與相關構造功能。這是一套專業分類系統,用來協助鑑定與行政運作。
八大類別是一套專業分類系統,不是八種固定的人。
鑑定與需求評估,不是同一件事
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規定,主管機關取得鑑定報告後,還要進一步進行需求評估。換句話說,鑑定回答的是「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制度的資格與分類」,需求評估則更進一步問「這個人在家庭、照顧、社會參與與生活中需要什麼支持」。兩者彼此相關,但不能互相取代。
制度分類之後,還要回到生活
同一類別、甚至同一障礙程度的人,也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能力、溝通方式、生活經驗與環境條件。第一線工作真正需要知道的,不只是證明上寫了什麼,而是這個人現在做得到什麼、在哪些活動需要支持、環境中有哪些阻礙,以及什麼調整能讓他更好地參與生活。
把制度當作入口,而不是答案
制度讓不同專業可以有共同語言,但真正好的服務不會停在類別。當我們看到一張身心障礙證明,下一步不是快速替一個人下結論,而是帶著制度提供的線索,重新看見這個人的功能、生活與選擇。
參考資料
Notes
- 本文部分架構整理自《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》授課教材,並依 AML 編輯原則重新組織為第一線服務可用的知識文章。
- 本文為教育與自學用途,不取代個別化評估、醫療診斷、危機處理規範或跨專業團隊判斷。
